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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业动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三、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四)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支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等的具体方式。鼓励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确保“三权分置”得以确立和稳步实施。要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确权登记成果,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旗)全覆盖。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更好地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积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四)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农业部、中央农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更好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时间:2016-12-22 15:01 浏览:571
  • 【行业动态】 践行信息化发展纲要 巴蜀建筑业已在征途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将信息化纳入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统筹推进。践行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四川早已走在路上——建成首个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形成“人在干,云在算,天在看”的信息化格局;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公开共享平台,被列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示范工程。      为企业“松绑”,为廉政“强身”      四川信息化建设,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之魂,运用互联网技术架起政府与群众的连心桥,网聚民众,活力迸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页面日访问量超过27万人次。进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全省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悉数呈现在屏幕上,从空间位置到各方责任主体,从专业技术人员到建筑起重设备等信息,一览无遗,形成了“人在干,云在算,天在看”的信息化格局,初步实现管理精细化、服务人性化、参与多元化、支撑信息化。建设单位、从业企业、从业人员进入电子政务大厅,登录“我要办”、“我要查”、“我要问”、“我要看”等系统,即可在线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勘察报告、设计报告、施工图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中标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业务。线上线下联手,服务无处不在,既为企业“松了绑”,又为群众“解了绊”,也为廉政“强了身”。      如今,无论是在雪域高原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是在边远的山区;无论是在惊涛拍岸的金沙江畔,还是在广袤富饶的成都平原,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实现了“云”与“端”相连,架起了住房城乡建设跨越发展的天桥。      在灾后重建中,应用四川建设信息化成果,主管部门实时发布的“5·12”汶川大地震、“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的项目计划、形象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参建单位信用等信息,为相关部门或地区提供了决策支持,丰富了监管手段,提高了工程质量。      在工程管理中,应用四川建设信息化成果,实现全省在建工地施工安全、起重设备状态等情况的可视化管理,创新了监管方式,实现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由程序监管向过程监管、向现场监管的转变,实现施工现场可视化、“两场”联动信息化。      低于80分自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利用信息化平台,大力推行信用评价制度。设立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时发布行政审批、过程监管、行政处罚等各类信息及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档案,用不同颜色显示企业的诚信分值,并实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企业诚信分值大于80分时显示“绿色”;低于80分(含80分)时显示“黄色”,并被自动列入重点监督对象;诚信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显示“红色”,主管部门将重新监督审查其市场准入条件,用网络锁定项目管理人员,防范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诚信情况,对从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及时公开失信企业信息,加大对失信企业和人员的惩戒力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氛围,让企业今天的行为决定明天的市场。      该厅在全省全面开展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企业的网络履约评价,通过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在岗情况、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协调配合与服务水平、工程进度履约情况等方面的评价,使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管理更科学有序,营造建筑企业诚信氛围。      针对信息化建设容易出现的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信息孤岛等问题,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抓标准统一、平台统建等方面入手,实现资源融合与数据共享。编制《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5年规划》,明确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引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发展;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从业企业资源信息数据标准》、《四川省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资源信息数据标准》、《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基础数据标准》3项地方标准,为信息化建设提供遵循,使各地、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标准统一、系统同生、数据同源,形成数据生产、数据加工、数据管理、数据服务的清晰链条,实现信息采集、组织、分类、保存、发布与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为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和技术平台的互联互通提供保证。      四川建筑业豪迈进入大数据时代      建筑工地实时数据,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实施远程视频监管,实现对建筑工地整体及重点部位的形象进度变化、质量安全等24小时不间断地动态录象,供主管部门、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随时调用、查询,实现全过程、不间断的动态监管,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现场水平。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数以亿计、正呈几何级增长的基础数据,实时纵向汇聚与传递,横向交互与共享,一个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新机制呼之欲出。      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副省长杨洪波等领导先后考察调研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数据中心、多功能展示厅,通过演示远程视频图像、实时数据生成等功能,多维度了解了企业资质审批、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运行、城市管理等信息化成果,赞扬该厅“信息化建设搞得好,在网络化、人性化、数字化、科学化、制度化等方面不断创新,开创了全省行业信息化的先河”。(薛学轩 汪汀 张明建)
    时间:2016-12-22 15:00 浏览:579
  • 【行业动态】 四川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意见》明确,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同时,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做好银行代发工资工作。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意见》提出,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3年及3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同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意见》强调,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王玉华 薛学轩 钭海军)
    时间:2016-12-22 15:00 浏览:570
  • 【行业动态】 杜绝超限高层建筑抗震隐患 ——四川检查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执行情况
         四川处于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的断裂带上,属于地震多发地区。因而,要保护城市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要保证房屋的抗震性能,尤其是超限高层建筑。      近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杜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能出现的抗震隐患。      该厅要求,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高度重视、配备专人,认真做好此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做到逐一排查、不留死角,确保工作进度和检查质量。      此次检查的范围为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5年)》实施至今年8月底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全省所有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检查对象为全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也有所不同。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等监管工作中,是否及时发现并上报超限项目专项审查;是否跟踪监督超限项目专项审查意见和省厅批文要求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落实;是否存在将涉嫌超限的项目未经超限抗震专项审查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情形。      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点,对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是否超限作出审查和界定;在超限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逐条落实超限抗震专项审查意见和省厅批文要求;是否存在将涉嫌超限的项目未经超限抗震专项审查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情形。      检查方式按照审查机构自查、市(州)核查和省厅抽查的程序进行。该厅要求,在各审查机构和各地完成自查和核查的基础上,该厅将组织专家对部分审查机构、部分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有关情况予以通报,以便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王玉华 王正卿 钭海军)
    时间:2016-12-22 14:59 浏览:564
  • 【行业动态】 我省规范房地产中介管理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备案房地产中介合作
         近日,省住建厅等部门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管理,不得与未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与未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而通过互联网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开展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编造散布谣言、制造市场紧张气氛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编造散布谣言的中介从业人员,一律依法列入“黑名单”,清出房地产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房地产中介主体监管,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中介合同格式条款,依法查处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防止“黑名单”失信主体再次进入市场。      此外,各地将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地住建部门将在年内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记者 熊筱伟)
    时间:2016-12-22 14:59 浏览:600
  • 【行业动态】 住建部发布提高女性厕位比例标准
         在第四个“世界厕所日”到来之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清洁卫生的公厕环境,是广大群众的基本需求,直接体现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加强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管理,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公厕数量总体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女性厕位紧张问题亟待解决。      为解决以上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标准修订工作,统计了72.6万人的如厕时间,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在新发布标准中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此标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缓解女性如厕难题。
    时间:2016-12-22 14:59 浏览:558
  • 【行业动态】 十年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面积三成
        记者从19日在上海举行的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现场会上获悉:我国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并全面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     现场会之前,与会者实地参观了上海部分装配式建筑,了解到上海聚焦体制机制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装配式建筑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6年上海市已落实装配式建筑1385万平方米,连续两年实现翻番,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达到41家,产能突破1200万平方米。     据了解,我国将加快形成一整套装配式建筑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三大结构体系的技术规程,打造新型的职工队伍。同时,各地要落实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在财政、金融、规划、土地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装配式建筑。
    时间:2016-12-22 14:58 浏览:569
  • 【行业动态】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2016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     各地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北京、浙江提出到2020年,提前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30%的目标;河北明确提出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主攻方向;吉林提出了创造条件,试点发展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的工作思路;山东省实施“四个强制”政策,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     上海市聚焦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市政府发布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出在上海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2016年全市已落实装配式建筑1385万平方米,连续两年实现翻番,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达到41家,产能突破1200万平方米。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交流学习上海等地经验,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2016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上海市召开了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现场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政高指出,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要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大意义。一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需要。二是实现建筑现代化的需要。三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四是缩短建设周期的需要。五是可以催生新的产业和相关的服务业。     陈政高强调,现在发展装配式建筑,具备很好的基础和三个有利条件。一是我们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集中力量办成大事的制度优势。二是我们可以吸收、消化、利用国外的成功经验。三是一些地区、一些企业、一些设计单位已经先行先试,积累了经验。     陈政高指出,要深刻认识上海等地发展装配式建筑经验的实质。一是必须有世界的眼光,要深刻认识到发展装配式建筑对提高城市现代化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二是必须有决心和气魄,这是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关键。三是必须统筹谋划系统推进,这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四是市领导亲力亲为,这是上海经验之根本。    陈政高要求,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七项工作,努力实现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突破。    一是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二是全面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要加快形成一整套装配式建筑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三大结构体系的技术规程。三是加大基础产业建设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周边区域发展情况,加快培育能够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四是要建设新型的职工队伍。装配式建筑从设计、生产到施工组装,对过去的建造方式是根本性的改变,要从设计开始,从工厂生产抓起,从现场组装抓起,打造新型的队伍。五是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落实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在财政、金融、税收、规划、土地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装配式建筑。六是推动建筑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适应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在勘察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工程造价、招标投标、施工组织、质量监管等方面推进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七是住建部门在发展装配式建筑中要有所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责任重大,各级住建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雷厉风行,坚韧不拔,把改写建筑历史、影响建筑历史的装配式建筑抓起来、抓到底,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时间:2016-12-22 14:58 浏览:524
  • 【行业动态】 我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暗查
         11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四川分会场参加了会议,各市(州)、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在本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记者从省政府安办获悉,我省将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11月25日,省安办向全省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质监、铁路监管、能源监管部门分别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迅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大整治。      通知要求,重点开展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并针对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督促所有建设单位严格工程承包管理,将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落到实处。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安全风险管控,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并严肃查处,从重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通知还部署今冬明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并要求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暗查,对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严肃追责,并将处理情况在全省通报。(记者 刘星)
    时间:2016-12-22 14:57 浏览:517
  • 【行业动态】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 部署全面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陈政高部长、易军副部长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立即下发《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6]62号),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一是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二是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整改,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同时,加大农村建设安全监督检查。三是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状况的检查,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以及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四是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加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五是进一步强化安全宣传和应急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行业安全素质。
    时间:2016-12-22 14:57 浏览:506